世界华人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中文名称为”世界华人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Word Association of Chinese Doctors”,英文简称“WACD”。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dos Medicos Chineses do Mundo”。
第二条——宗旨
本会是非牟利医生专业学术团体,宗旨为爱国爱澳,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团结世界华人医师,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和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学实践经验和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弘扬职业精神;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创办杂志报刊;交流学习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转化;举办华人医师会员大会,提供专业化的会员服务。
第三条——会址
本会的住所设于澳门司打口25号海运大厦2楼D座,经理事会议决,可以更换地址和设立办事处。
第四条——本会的存续期属无期限。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会员资格
凡赞同本会宗旨,愿意遵守本会章程且符合当地权限部门认可的华人医师或相关专业社团,均可由本会邀请或经申请获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六条——会员权利及义务
(一)会员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享有本会举办一切活动和福利的权利。
(二)会员有遵守会章和决议,以及缴交会费的义务。
第七条——会员若违反本会会章或对本会声誉造成损害,将由理监事会按情节轻重以惩戒或撤销其会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机构
本会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
第九条——本会创会会员为本会领导机构组成成员。
第十条——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利机构,负责制订或修改会章;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副主席、秘书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决定会务方针;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二)会员大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秘书一名、总人数必须为单数。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亲自主理工作时,可由其指定副会长代理。
(四)会员大会由会长负责召开,若会长不能亲自主理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理。
(五)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过挂号信或签收之方式召集,通知书内须注明会议之日期、时间、地点和议程,如遇重大或特别事项得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六)会员大会会议须至少半数会员出席才可举行,若不足规定人数,会议押后半小时举行,不论出席人数多少,均为有效会议。
(七)修改本会章程之决议,须获出席会员四分之三的赞同票;解散本会的决议,须获全体会员四分之三的赞同票。
第十一条——理事会
(一)理事会为本会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管理法人。
(二)本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人,总人数必须为单数。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职权为:
1.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2.执行正、副会长,监事长的共同决议;
3.策划、组织及安排本会之各项活动;
4.处理日常会务及履行法律规定之其他义务。
(四)理事会日常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负责召开;会议在有过半数理事会成员出席时,方可决议事宜,决议须获出席成员的绝对多数赞同票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监事会
(一)监事会为本会监察机构,负责监察理事会日常会务运作和财政收支。
(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及监事若干人,总人数必须为单数。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监事会议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在有过半数监事会成员出席时,方可决议事宜,决议须获出席成员的绝对多数赞同票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经理事会提名,会长认为符合条件,本会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为名誉顾问、名誉会长或顾问,以指导本会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本会经费源于会员会费或各界人士赞助,倘有不敷或特别需用款时,得由理事会决定筹募之。
(一)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个人或大学、医院、科研院所、企业、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机构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会议收入和开展的相关培训、服务和研究费用。
(五)本协会从事的评审费、出版费、稿费、科研协作费以及培训考试费。
(六)其它合法收入。
(七)经费收入将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能将收入作为利益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之解释权属本会理监事会。
第十七条——本会各组可设有关内部规章,订定各组织的运作、财务运作细则、成员纪律以及其他本章程未完善事宜,有关条文由理事会制定。